原标题:北京市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
(2023年6月21日中共北京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3年7月20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以城乡融合发展为主线,坚持大城市带动大京郊、大京郊服务大城市,在中央统筹下,实行市负总责、区和乡镇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举全市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北京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第三条 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全面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要求,压紧压实各级党组织书记责任。第四条 在市委领导下,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推动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社会动员、要素保障、考核评价、工作报告、监督检查等机制并抓好组织实施。第五条 市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职责研究和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落实行业或者领域内乡村振兴任务,提出和落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乡村振兴的主要目标和重要举措,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规范和健全制度措施、工作机制。市有关部门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一)市委组织部负责压实区级党委抓乡村振兴责任,持续深化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加强乡镇领导班子、村党组织队伍建设。将乡村人才振兴纳入党委人才工作部署,指导推动乡村人才工作。(二)市委宣传部负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总结推广本市乡村振兴经验典型,讲好北京“三农”故事,打造一批乡村文化振兴北京样板。(三)市委统战部负责引导鼓励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支持、参与乡村振兴。指导宗教事务部门加强农村宗教活动常态化管理,做好农村非法宗教活动的综合治理和依法打击。牵头组织深化“科技小院”建设。(四)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协调指导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五)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负责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统筹,建立健全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机制。统筹优质教育资源扶持乡村学校建设,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覆盖。鼓励高校、职业院校根据乡村振兴需要,面向乡村人才开展多层次学历教育。(六)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推进农业农村领域科技创新,加强农业、生态等领域基础性、前瞻性研究,组织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应用示范,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及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推动农业中关村建设。(七)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负责构建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指导各涉农区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和规划建设。建立完善乡镇、村级组织职责清单,减轻基层组织负担。(八)市财政局负责优先保障乡村振兴财政投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加大政府债券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项目支持力度,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建立完善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农村劳动力创新创业、转移就业服务机制。推动将本市就业农村劳动力纳入城镇职工保险体系。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十)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推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查,加强对村庄规划工作的技术指导。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加大农业农村发展用地支持力度,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十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十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村镇建筑工程建设工作。负责村镇建筑工程建设的技术服务,制定村镇建筑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组织指导农村危房改造、抗震节能农宅建设工作。(十三)市城市管理委负责指导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作。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提升垃圾分类管理水平。指导各涉农区改造提升农村公厕。(十四)市交通委负责指导监督涉农区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推进“美丽乡村路”创建,推动乡村公路路长制实施,组织做好“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持续提升农村地区公交服务水平。(十五)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加强旱涝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加强水资源调配利用,保障农业生产用水。全面落实河(湖)长制,持续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抓好农村地区污水治理工作。保障农村居民供水水质安全。(十六)市委农工委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谋划推进本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推动乡村振兴重点任务落实,确保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树立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推动数字农业农村建设。推动“种业之都”建设。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土特产”文章。促进农民增收。推进乡村建设行动。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十七)市商务局负责推进本市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做好产销对接,畅通本市农产品流通渠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相关工作,开展粮食节约行动。推动涉农区区域商业高质量发展,加快补齐农村地区冷链设施短板。承担重大活动农产品供应保障、鲜活农产品应急保障等工作。建设环京地区应急储备点。(十八)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推动构建农文旅融合发展新格局,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提质升级,开发乡村旅游精品线路,推动乡村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农村公共文化设施,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水平。(十九)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加强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因地制宜配置乡村两级医疗卫生资源,持续保障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二十)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做好农业农村领域地方标准立项、审查、批准和发布,共同推动标准化理念和方法在农业农村领域应用。对本市生产、销售的化肥产品质量开展抽样检验,依法处理不合格产品。对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十一)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市属国有企业开展“村企对接”推动村集体经济发展,通过产业联动、消费增收、党建帮扶助力乡村振兴。(二十二)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指导新型集体林场建设,指导各涉农区科学高效利用森林资源和绿色空间发展林下经济。鼓励发展林业相关产业,探索多产业融合发展模式。(二十三)市金融监管局负责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开展针对涉农主体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协调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乡村振兴领域实体经济发展。指导属地政府并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农村地区非法集资等工作。(二十四)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和市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和有关分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承担乡村振兴领域具体任务。第六条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任务督促落实等工作。每年制定“三农”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健全调度、考核、督查工作推进机制。第七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落实乡村振兴各项任务,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明确本单位本系统负责乡村振兴的工作机构和运行制度,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要素配置、资金投入、公共服务等方面对乡村振兴予以优先保障。市有关部门应当在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下,积极落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市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谋划乡村振兴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列入本单位党组(党委)和领导班子的议事日程,抓好部署落实。(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和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二)全面推动乡村振兴规划落实,统筹抓好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工作任务,将乡村振兴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工作重点统筹谋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推动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专项规划、行动方案和年度目标任务,并抓好组织实施。(三)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菜篮子”区长负责制,完善“田长制”和“村地区管”工作机制,强化农村土地用途管制和涉地合同监管。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落实农业支持保护政策,调动和保护好农民积极性,保质保量完成粮食和蔬菜、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目标任务。(四)全面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大力发展精品现代农业,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建设。积极发展精品民宿、乡村旅游和乡村服务业,推动现代服务业同现代农业深度融合,把产业链延伸环节更多留在乡村,把产业增值收益更多留给农民,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五)全面推动乡村人才振兴,建立健全乡村干部人才队伍培养、配备、使用、管理机制。选派优秀干部到乡村振兴一线岗位,完善驻村干部和乡村振兴协理员制度,强化村级优秀后备干部培养。实施乡村振兴人才支持计划和青春建功计划,强化乡村教师、乡村医生、乡村工匠、农民企业家、合作社职业经理人、产业振兴带头人等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落实人才返乡留乡下乡支持政策,引导大学生、退役军人、企业家等到农村创业就业。支持专业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推动乡村振兴各领域人才规模不断扩大、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六)全面推动乡村文化振兴,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引导农民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加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农村优秀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七)全面推动乡村生态振兴,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持续提升生态涵养区生态涵养品质,巩固提升平原造林和退耕还林建设成果,持续推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源地、河湖水系治理修复。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外来物种侵害防治、耕地分类管理、农业农村减排固碳、土壤污染防控等工作,促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八)全面推动乡村组织振兴,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持续抓好基层干部培训。减轻基层组织负担。加强乡镇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和村政务服务站点建设。落实《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深化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改革,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深化“热线+网格”融合,强化主动治理、未诉先办。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体系和矛盾纠纷一站式、多元化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及时处置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风险隐患。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九)全面推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组织实施乡村建设行动。落实乡村振兴为农民而兴、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的要求,结合农民群众实际需要,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完善乡村水、电、路、气、通信、物流、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机制,加快推进数字乡村建设。深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加强乡村风貌管控和农房建设质量提升,完善山区搬迁政策,加强农村清洁能源建设。按照“七有”要求和“五性”需求,推动城市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等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逐步使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积极参与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十)全面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优化乡村空间布局,统筹推进新市镇、特色小镇、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分类推进城镇建设区、生态保护红线区、乡村风貌区等三类地区村庄建设。做好城乡结合部地区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严格规范村庄撤并,推进城市化成熟地区乡镇政府向街道办事处转制,妥善解决城市化进程中的遗留问题,依法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十一)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的各项权益,在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不减少、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农民利益不受损等底线基础上,充分尊重基层和群众创造,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用好试点试验手段,推动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突破、落地见效。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十二)全面提升乡村振兴要素保障水平,统筹资源要素配置支持乡村振兴,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农业农村倾斜,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乡村振兴,确保乡村振兴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十三)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建立健全重点任务分工落实机制。加强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将抓党建促乡村振兴情况作为区有关部门党组(党委)书记、乡镇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九条 各涉农区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各涉农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一)结合本地区实际谋划制定乡村振兴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整合各类资源要素,做好乡村振兴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工作推进等,组织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二)每年主持召开区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乡村振兴年度重点任务。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区委常委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乡村振兴工作汇报,研究审议乡村振兴有关重要规划、政策和改革事项。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现场推进会,扎实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每年至少组织2次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乡村振兴专题学习。(三)推动建立乡村振兴推进机制,组织开展督促指导和工作调研,谋划推进落实乡村振兴重点任务、重大项目、重要政策,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纠正和处理乡村振兴领域违纪违规问题。带头接访下访,批阅群众来信。(四)推动建立乡村振兴相关项目库,加强入库项目论证,提高入库项目质量。健全乡村振兴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乡村振兴资金项目管理负首要责任。(五)带头践行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经常性调研乡村振兴工作,定点联系1个以上行政村,原则上任期内基本走遍辖区内所有行政村,协调解决乡村振兴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六)督促区委常委会委员、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以上率下督促乡镇领导抓好落实。非涉农区党委和政府应当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乡村振兴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参与和支持本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工作。非涉农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落实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第十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发挥基层基础作用,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抓好农村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健全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机制,“一村一策”加强精准指导服务,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抓好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落地、重点任务落实。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乡村振兴工作上,谋划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目标任务和抓手,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当好“施工队长”。经常性、制度化进村入户开展调研,原则上任期内走遍辖区所有自然村组。每季度组织1次以上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乡村振兴专题学习并吸纳村党组织书记参加。涉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应当参照本细则规定的乡镇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责任,抓好相关工作落实。涉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第十一条 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四议一审两公开”制度,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共同参与乡村振兴。确定本村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具体落实各级各部门下达的各类政策、项目、资金等。及时公开村级党务、村务、财务情况,公布惠农政策落实、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土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等情况。村党组织书记是本村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带领村“两委”班子成员抓好具体任务落实,加强与驻村第一书记等帮扶力量沟通协调,经常性入户走访农民群众,原则上每年走遍或者联系本村所有农户,及时协调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第十二条 开展形式多样的乡村振兴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乡村振兴的良好氛围。支持引导农村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发展,搭建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平台,组织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乡村振兴。第十三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优势和力量参与乡村振兴。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人士等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第十四条 引导在京高校、科研机构、智库支持乡村振兴。组织动员城市科研人员、工程师、规划师、建筑师、教师、医生、法律工作者等下乡服务。发挥乡村振兴专家咨询委员会作用,鼓励引导各类专家参与乡村振兴。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乡村振兴。深入实施“万企兴万村”行动,探索建立健全企业支持乡村振兴机制。鼓励引导各类公益慈善资金支持乡村振兴。鼓励公民个人主动参与乡村振兴。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对各涉农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坚持全面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统一规范与分类考核相结合、实绩考核与督导检查相结合、考核工作与乡村振兴战略重点工作督查相结合,重点考核涉农区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乡村振兴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牵头组织制定考核工作方案,经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向各区党委和政府通报,并作为涉农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作为乡村振兴奖励资金分配使用的重要依据。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注重对工作质量、工作实效的考核。采取第三方评估、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各涉农区乡村振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价。考核工作应当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出现频繁报数据材料、过度留痕等问题,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各级党委应当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作为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市有关部门每年向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第十八条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涉农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每年对市有关部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涉农区党委和政府定期对乡镇党委和政府、涉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政策举措落实落地。第十九条 市纪委市监委应当对各区各有关部门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乡村振兴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振兴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实施监督。第二十条 本市依据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乡村振兴评估指标和统计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对全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具体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承担。涉农区党委和政府应当对本地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第二十一条 实行乡村振兴责任考核、督查、评估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涉农区和市有关部门领导班子以及有关领导干部乡村振兴工作考核、督查、评估结果。第二十二条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全市农村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涉农区党委和政府以及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乡村振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对乡村振兴工作中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下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